第一章 緒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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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計畫法(以下簡稱本法)於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, 並於同年 5 月 1 日公告施行。其立法目的係為「因應氣候變遷, 確保國土安全,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,促進資源與產業合 理配置,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,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 地區,追求國家永續發展」。依本法第 45 條規定,中央主管機 關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,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(以下簡稱 本計畫),爰依前規定擬定本計畫。
國土計畫是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所訂定引導國土資 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,並且也是現有國家公園計畫及 都市計畫的上位計畫。有別於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係以 地方實質空間發展及使用管制為內容,本計畫屬全國性位階, 其內容係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願景下,就全國尺度所研訂具有 目標性、政策性及整體性之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指導原則。
本計畫公告實施後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 2 年 內依本計畫指導訂定國土計畫外,現有國家公園計畫及都市計 畫亦應遵循並配合檢討。至於政府相關部門計畫如住宅、運輸、 產業及重要公共設施等,本計畫已整合納入部會提供的政策指 導內容,相關部會亦應遵循配合推動部門計畫。此外,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在推動部門計畫時,應於先期規劃階段,依本法 第 17 條規定徵詢同級主管機關意見,避免不同計畫間之競合, 以共同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。
依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 理。
民國 125 年。
計畫範圍為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:
一、陸域部分:包括臺北市、新北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 市、桃園市、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、 嘉義縣、屏東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 門縣、連江縣、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嘉義市等,計 6 直轄市、 16 縣(市)。
二、海域部分: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之相關島嶼,係自 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(包括潮間帶、內水、領海 範圍)未登記水域;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者,係自平均高 潮線起,至該地區之限制、禁止水域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