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發展預測

考量水資源及土地資源有限,為達永續發展之目標,本計畫依 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政策或計畫,研訂水資源總量及人口 與住宅總量,以為建立成長管理機制之基礎,並指導土地使用方式。

第一節 水資源總量

依經濟部水利署民國 101 年 11 月「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管 制策略推動規劃」,臺灣地區天然水資源開發利用係以 200 億 立方公尺為目標(如包含水利會灌區外農業用水量及灌區內農 民自行抽取地下水灌溉量,則目標值為 230 億立方公尺,詳表 3-1-1),相較於現況用水量雖仍有開發潛能,惟因臺灣地區降 雨豐枯不均,故地面水剩餘開發潛能量多集中於豐水期,枯水 期於臺灣西部地區幾已無剩餘可開發利用之地面水量,區域有 新增用水需求,除提高現有水資源利用效率外,亦可投資興辦 蓄豐濟枯設施或以海水淡化、水回收再生利用等多元供水方式 因應。

表 3-1-1 臺灣各區域天然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限水量

第二節 人口及住宅總量

壹、人口總量

一、人口總量

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5 年「中華民國人口推估 (105 至 150 年)」報告之中推估結果(假設民國 130 年總 生育率達 1.2 人後維持固定),民國 113 年人口總量達到高 峰 2,374 萬人後轉為負成長,民國 125 年總量為 2,310 萬 人,故本計畫以該總量作為計畫目標年(125 年)之人口總 量(圖 3-2-1)。

二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人口總量

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應考量重大建設投入、住宅 供給、產業經濟吸引及環境容受力等因素,訂定各該直轄 市、縣(市)之計畫人口。針對人口持續成長之直轄市、縣 (市)應於各該國土計畫著重成長管理與環境容受力評估, 確保發展與環境永續兼顧;對於人口呈現減少之地區,須特 別重視農村、偏遠地區之規劃與公共設施服務提供,提供適 地適性之公共設施服務,以促進地區產業發展,並維持應有 之公共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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